發表于 2018-09-13
合肥推行“空氣質量生態補償” PM10、PM2.5濃度不達標需“付費”
生態補償,是一種讓生態環境保護者或受害者得到補償的制度設計。日前,備受市民關注的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已正式實施。我市將對各縣(市)區、開發區實行季度考核,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生態補償資金額度,按照“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”和“誰保護、誰受益;誰污染、誰付費”的原則,我市以各縣(市)區、開發區細顆粒物(PM2.5)和可吸入顆粒物(PM10)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,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。
據了解,PM10、PM2.5濃度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達年度目標任務的縣(市)區、開發區,需向市級繳納生態補償資金,繳納的生態補償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,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區域。值得一提的是,考核季度PM2.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超過6微克/立方米的縣(市)區、開發區,在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外,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。
此外,我市年度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到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3095-2012)二級標準的縣(市)區、開發區,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,不再另行下達生態補償考核額度。各縣(市)區、開發區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,統籌用于所轄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,市環保局將按季公布各市空氣質量狀況及生態補償情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 (見習記者 韓潔 記者 蘇曉瓊)